成年人甲、乙、丙與 13 歲的丁共同謀議進入某豪宅行竊,其中甲負責竊盜的謀議與計畫,而僅由乙、丙、丁前往現場行竊。犯罪當日,甲在家中等待,乙、丙、丁前往目標現場,由乙負責在豪宅門口把風,丙、丁則入內行竊,於竊得大筆財物後,坐上乙接應的車輛離去,並回到甲家中由四人均分所得贓款。本案關於是否符合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結夥三人以上」加重竊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應計入結夥人數正確答案
B乙應計入結夥人數
C丙應計入結夥人數
D丁應不計入結夥人數
答案與詳解
錯誤敘述,即本題要選的答案。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判例)認為「結夥三人以上」限於「在場共同實行」之人,甲僅謀議而未到現場,屬於幕後共謀共同正犯,不計入結夥人數。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