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實務見解,下列甲之行為,何者不構成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A甲持螺絲起子卸下他人機車車牌供自己使用
B甲、乙、丙三人約定至公園行竊之計畫,嗣後由乙、丙二人實行正確答案
C甲於白天侵入住宅行竊
D甲在飛機內竊取隔壁乘客乙之護照
B正確答案
加重竊盜罪的「結夥三人以上」須實際在場參與,僅共謀未下手不算結夥。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最高法院見解,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須三人以上「在場」實行竊盜,甲僅參與謀議未到場,屬共謀共同正犯,不計入結夥人數,故乙丙僅二人不構成加重竊盜。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加重竊盜罪的「結夥三人以上」須實際在場參與,僅共謀未下手不算結夥。
看到「共謀共同正犯」就要想到:不算結夥三人以上!這是實務超愛考的點。
逐選項分析
A✕
螺絲起子屬客觀上足以危害生命身體安全之凶器,持之行竊構成攜帶凶器竊盜(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實務採客觀說。
B✓ 正確
依最高法院見解,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須三人以上「在場」實行竊盜,甲僅參與謀議未到場,屬共謀共同正犯,不計入結夥人數,故乙丙僅二人不構成加重竊盜。
C✕
侵入住宅竊盜不以夜間為必要,白天侵入他人住宅行竊仍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夜間是另一款「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的要件爭點)。
D✕
飛機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6款「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之加重情形,於飛機內行竊構成加重竊盜罪。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六款整理
| 款次 | 加重事由 | 本題對應 |
|---|
| 第1款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建築物 | C ✓ |
| 第3款 | 攜帶兇器 | A ✓ |
| 第4款 | 結夥三人以上(須在場) | B ✗ 僅2人在場 |
| 第6款 | 在車站、埠頭、航空機內 | D ✓ |
考生容易誤以為「三人共謀」就是結夥三人。實務明確區分:共謀共同正犯雖成立共犯,但第321條「結夥」要求在場實行,甲未到場故只剩乙丙二人,不符三人以上之加重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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