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登山時,看見乙正在持小刀割丙的小腿,誤以為乙在傷害丙,故立即持登山杖擊傷乙。實際上,乙正在為遭毒蛇咬傷的丙緊急治療傷口。依實務見解,下列有關甲刑責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係誤想防衛,屬於包攝錯誤,得依刑法第 16 條減輕刑責
B甲之行為係誤想防衛,不成立故意傷害罪,仍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正確答案
C甲之行為係誤想避難,不成立故意傷害罪,仍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D甲之行為係誤想避難,仍可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
B正確答案
甲誤以為有不法侵害存在而防衛,屬誤想防衛,阻卻故意但仍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為什麼答案是 B
實務採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或限縮法律效果罪責理論,甲誤認有不法侵害,欠缺故意(或類推阻卻故意),但若能注意而未注意誤認事實,仍成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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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誤以為有不法侵害存在而防衛,屬誤想防衛,阻卻故意但仍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看到「誤以為他人被侵害而出手」→ 誤想防衛 → 無故意但查過失。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誤想防衛屬「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非包攝錯誤。刑法第16條處理的是「不知法律」的違法性錯誤,與本題情境完全不同,張冠李戴。
B✓ 正確
實務採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或限縮法律效果罪責理論,甲誤認有不法侵害,欠缺故意(或類推阻卻故意),但若能注意而未注意誤認事實,仍成立過失傷害罪。
C✕ 陷阱
誤想「避難」是誤認有緊急危難而採取避難行為。本題甲誤認的是「乙正在傷害丙」即不法侵害,屬防衛情狀錯誤,非避難情狀錯誤。
D✕
既非誤想避難(理由同C),也不能完全阻卻違法。誤想情狀下行為客觀上仍具違法性,只是主觀責任層次的問題,不可能「不成立犯罪」。
刑法錯誤類型對照
| 錯誤類型 | 內容 | 法律效果 | 本題是否符合 |
|---|
| 構成要件錯誤 | 誤認客觀構成要件事實 | 阻卻故意 | 否 |
|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 | 誤認有不法侵害 | 阻卻故意,查過失 | ✅ 是 |
| 禁止錯誤(違法性錯誤) | 不知行為違法 | 刑§16減免 | 否(A選項陷阱) |
| 包攝錯誤 | 對法律概念涵攝錯誤 | 屬禁止錯誤一種 | 否 |
刑法考錯誤時最愛設計「沒有侵害卻誤以為有」的情境,這時防衛權根本不存在,屬於禁止錯誤而非構成要件錯誤。關鍵判斷:如果當事人誤認「有人攻擊我」就是誤想防衛,阻卻故意但可能成立過失犯;若誤認的是「現時不法侵害」的法律評價,才適用刑法第16條。考生最容易把「根本沒侵害」跟「有侵害但我誤判合法性」搞混,前者是事實認知錯誤,後者才是法律評價錯誤。另外要小心別把防衛情境誤判成避難,兩者差在侵害來源是「人的攻擊」還是「一般危難」,甲案中誤認的明確是侵害行為,所以只能討論防衛而非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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