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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018單選題

有關放火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住宅只要是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縱使放火時無人在宅,仍為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客體
B所謂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其中「人」係指行為人以外之人
C放火燒燬夜間停放於公車停車場停駛之公車,成立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之罪
D放火燒燬路邊日常經營業務所用之簡易搭設、可移置的檳榔攤,成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罪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放火罪客體區分關鍵在於「是否現供人使用/所在」及「是否定著於土地」。可移置的檳榔攤非建築物,屬刑法第175條之「物」。

為什麼答案是 D

刑法第173條之「住宅」或「建築物」必須「定著於土地上」。路邊簡易搭設、可移置的檳榔攤屬活動式,非固定附著於土地,實務認定為「物」,放火燒燬應成立刑法第175條放火燒燬其他物品罪。

考點:現供人使用住宅考點:人的限縮解釋考點:現未有人所在考點:建築物定義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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