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法官職務外之行為,何者未違反法官倫理?
A法官應其兼任教職大學學生之請求,對於無利害關係之機構,具名銜為學生撰寫求職介紹信正確答案
B兼任司法行政職之法官,因受某被移送職務法庭懲戒之法官要求,撰寫表明職銜之意見書,向職務法庭擔保該法官之品操無虞,請求勿予懲處
C法官向兼任司法行政職之法官要求優先安排其子女至法院擔任志工,以完成子女就讀學校要求之志工時數
D法官購屋時表明其職位身分,請賣方給與特別的折扣優惠
A正確答案
法官基於教學關係為學生寫推薦信並具職銜未違反倫理,但不得利用身分關說、謀私利或要求特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基於教學需要為學生撰寫求職介紹信並具名銜,符合《法官倫理規範》第14條第1項但書之例外規定,未違反法官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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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官基於教學關係為學生寫推薦信並具職銜未違反倫理,但不得利用身分關說、謀私利或要求特權。
秒解:法官寫推薦信原則禁止,但教學、學術、公務、親屬為例外;利用職銜要折扣、關說、喬志工時數皆屬謀私利,絕對禁止。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基於教學需要為學生撰寫求職介紹信並具名銜,符合《法官倫理規範》第14條第1項但書之例外規定,未違反法官倫理。
B✕
向職務法庭出具表明職銜之意見書擔保他人品操,屬於以職銜為他人向司法機關擔保,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14條第2項規定。
C✕
利用法官身分或人際關係要求優先安排子女擔任志工,屬於利用身分謀取特權與不當利益,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等相關規定。
D✕
購屋時表明法官身分以獲取特別折扣優惠,屬於利用法官身分謀取私人財產上之不當利益,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
法官撰寫推薦信與關說之倫理規範
| 行為類型 | 原則 | 例外/禁止規定 |
|---|
| 撰寫推薦信/介紹信 | 禁止使用職銜或法官身分 | 基於學術、教學、公務需要或為親屬撰寫者例外允許 |
| 關說、請託或擔保 | 嚴格禁止 | 不得以職銜或法官身分向司法、行政或立法機關為之 |
| 謀取利益或特權 | 嚴格禁止 | 不得利用身分或職務機會謀取不當利益(如要折扣、喬志工) |
考生易誤以為法官絕對不能具職銜寫推薦信。請記住《法官倫理規範》第14條有教學、學術、公務、親屬四大例外,本題A選項正是教學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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