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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046單選題

檢察官偵辦殺人案件,認甲涉嫌重大,惟為免打草驚蛇,仍以證人身分傳喚甲到庭,並以證人身分訊問,隨後即將甲列為被告起訴其涉犯殺人罪,法院就使用甲於偵訊中不利於己之陳述作為證據一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檢察官非屬詐欺取得自白,僅偵查手段不當,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審酌有無證據能力
B檢察官非屬詐欺取得自白,供述者之自白如出於自由意志且與事實相符,法院應認有證據能力
C檢察官構成詐欺取得自白,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審酌有無證據能力
D檢察官構成詐欺取得自白,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認無證據能力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實務認為檢察官明知被告嫌疑重大卻以證人身分訊問,屬詐欺取供,依刑訴法第156條第1項自白無證據能力。

為什麼答案是 D

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檢察官明知甲為犯罪嫌疑人卻以證人身分訊問,規避被告權利告知(不自證己罪、選任辯護人等),屬詐欺取供,依156條第1項無證據能力。

考點:權衡法則誤用考點:任意性要件考點:排除法則層級考點:詐欺取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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