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甲巡邏夜市時,見有 3 人付錢後拿取一小包粉狀物品點燃吸食,懷疑該 3 人涉嫌販毒及吸毒而上前盤查,該 3 人發現後迅即騎車離開。甲撿獲其等留下之智慧型手機,無人承認持有該手機,該手機外殼有毒品反應。關於甲能否直接打開該手機查看其內訊息、通話紀錄,作為查辦販毒等案件之證據,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可以打開手機查看其內之訊息、通話紀錄
B甲應報請檢察官於其認有扣押必要時,聲請法官許可裁定後,方可查看手機內之訊息、通話紀錄正確答案
C甲以電話報請警察局長同意後,即可打開手機查看其內之訊息、通話紀錄
D雖無緊急情況,甲以電話報請檢察官同意後,即可打開手機查看其內之訊息、通話紀錄
B正確答案
搜索手機內容屬對「資訊隱私」之搜索,非單純扣押,原則需法官保留(令狀原則)。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令狀原則,搜索手機內容應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經法官許可後方可為之。這是實務及通說肯認的正辦程序,符合刑訴法第128條搜索票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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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搜索手機內容屬對「資訊隱私」之搜索,非單純扣押,原則需法官保留(令狀原則)。
看到『手機內訊息/通話紀錄』→ 想到資訊隱私權 → 需搜索票(法官保留)。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手機雖為遺留物可扣押,但查看內部訊息涉及對「儲存資訊」的搜索,侵害資訊隱私權,不得逕行打開。實務見解認為扣押物與搜索內容為兩事。
B✓ 正確
依令狀原則,搜索手機內容應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經法官許可後方可為之。這是實務及通說肯認的正辦程序,符合刑訴法第128條搜索票主義。
C✕
警察局長並無核准搜索之權限。搜索原則上須法官核發搜索票,例外始由檢察官指揮(逕行搜索),由局長同意於法無據。
D✕ 陷阱
縱經檢察官同意亦不可。檢察官僅於緊急情況得指揮逕行搜索(§131),且事後仍須陳報法院審查;非緊急時須由法官核發搜索票,不能以檢察官同意取代法官保留。
搜索手機內容之程序
| 情況 | 依據 | 核准者 | 程序 |
|---|
| 原則(非急迫) | 刑訴§128 | 法官 | 檢察官聲請搜索票 |
| 緊急逕行搜索 | 刑訴§131 | 檢察官指揮 | 事後3日內陳報法院 |
| 附帶搜索 | 刑訴§130 | 無需令狀 | 限逮捕時身體及所及處所 |
| 同意搜索 | 刑訴§131-1 | 受搜索人 | 須出於自願並載明筆錄 |
本題最大陷阱是把「扣押手機」與「查看手機內容」混為一談。前者合法取得占有不代表後者亦可為之;查看內部訊息屬對資訊隱私的搜索,須另行踐行令狀程序,不可因手機是遺留物就直接開啟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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