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證據法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得視情況通知檢察官補正,或直接以裁定駁回起訴正確答案
B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提出意見
C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D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A正確答案
刑訴第161條規定,檢察官舉證顯不足時,法院應先定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才駁回,非「得直接駁回」。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依刑訴§161 II,法院認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才得以裁定駁回起訴,並非「得視情況」擇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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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訴第161條規定,檢察官舉證顯不足時,法院應先定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才駁回,非「得直接駁回」。
看到「或直接以裁定駁回」就錯!法律規定必須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才能駁回,程序不可省略。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依刑訴§161 II,法院認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才得以裁定駁回起訴,並非「得視情況」擇一為之。
B✕
正確。刑訴§161-2 I 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提出意見,以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精神。
C✕
正確。刑訴§163 II 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應」依職權調查之(即原則補充、例外強制)。
D✕
正確。刑訴§163-2 I 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屬證據調查聲請之篩選機制。
刑訴起訴審查 vs 證據調查要點
| 條文 | 內容 | 法院作為 | 關鍵字 |
|---|
| §161 II | 檢方舉證顯不足 | 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才駁回 | 應補正 |
| §161-2 | 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方法 | 當事人提出意見 | 意見陳述 |
| §163 II | 職權調查證據 | 原則得、公平正義/被告利益應 | 得vs應 |
| §163-2 | 聲請調查不必要 | 得裁定駁回 | 裁定駁回 |
A 選項的陷阱在「得視情況通知補正,或直接以裁定駁回」——把「先補正、後駁回」的兩階段程序偷換成「二擇一」。法院無權跳過補正階段直接駁回,這是起訴審查制保障檢方及訴訟經濟的重要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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