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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450單選題

關於證據法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得視情況通知檢察官補正,或直接以裁定駁回起訴正確答案
B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提出意見
C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D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訴第161條規定,檢察官舉證顯不足時,法院應先定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才駁回,非「得直接駁回」。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依刑訴§161 II,法院認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才得以裁定駁回起訴,並非「得視情況」擇一為之。

考點:起訴審查制考點:證據調查意見考點:職權調查義務考點:聲請駁回裁定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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