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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456單選題

有關國民法官之選任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A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不公開
B兩造均有不附理由之拒卻權,得行使之次數與被告被起訴之法條有關,起訴法條罪名越重,不附理由拒卻權次數越多,至多可達6次正確答案
C兩造附理由之拒卻權,無行使次數之限制
D無足夠候選國民法官可受抽選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法院不得逕行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國民法官不附理由拒卻權不論罪名輕重,兩造各最多 4 人,不會因起訴罪名加重而增加。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國民法官法第 29 條規定兩造各得不附理由拒卻「最多 4 人」,且與起訴罪名輕重無關,不會因罪重而增至 6 次,題目要選此錯誤敘述。

考點:選任程序不公開考點:不附理由拒卻權考點:附理由拒卻權考點:候選人不足之處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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