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懷疑配偶乙有外遇,於是偷偷用乙的帳號密碼登入電腦,把電腦中乙外遇的證據拷貝備份並刪除之。依照實務見解,關於甲的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輸入乙帳號登入其電腦的行為,成立入侵他人電腦罪
B甲雖以調查外遇為理由,但仍屬「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
C雖然甲刪除乙的電磁紀錄,但只要該紀錄仍有回復的可能,即不該當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正確答案
D甲所犯之罪,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C正確答案
實務見解認為,只要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即構成犯罪,事後能否透過科技回復或有無備份,皆不影響「刪除」行為的成立。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最高法院見解,電磁紀錄遭受無故刪除時,即已破壞電腦使用之社會安全秩序。事後得否回復或有無備份,均無礙於「刪除」行為之成立。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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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實務見解認為,只要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即構成犯罪,事後能否透過科技回復或有無備份,皆不影響「刪除」行為的成立。
看到「有回復可能即不該當」直接選錯!實務上「刪除」不以永久滅失為必要,只要有刪除動作並致生損害即成罪。
逐選項分析
A✕
依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成立入侵他人電腦罪。甲未經同意輸入乙的帳號密碼登入,符合本罪要件,敘述正確。
B✕ 陷阱
實務見解認為,配偶間雖有忠誠義務,但「調查外遇」並非侵害隱私或妨害電腦使用的法定正當理由。因此,甲的行為仍屬「無故」,敘述正確。
C✓ 正確
依最高法院見解,電磁紀錄遭受無故刪除時,即已破壞電腦使用之社會安全秩序。事後得否回復或有無備份,均無礙於「刪除」行為之成立。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D✕
依刑法第363條規定,第358條(入侵電腦罪)及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之罪,均須告訴乃論。敘述正確。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核心概念
| 條文 | 罪名 | 行為態樣 | 追訴條件 |
|---|
| 刑法第358條 | 入侵他人電腦罪 | 無故輸入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 | 告訴乃論 |
| 刑法第359條 | 破壞電磁紀錄罪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 | 告訴乃論 |
| 實務見解 | 「無故」的認定 | 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查外遇不算) | - |
| 實務見解 | 「刪除」的認定 | 不以永久滅失、無法回復為必要 | - |
考生常誤以為「刪除」必須像實體物品一樣「徹底毀滅、無法復原」才算數。實務上,電磁紀錄具有可複製性,只要有刪除動作且致生損害(如需耗費時間金錢救援),即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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