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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473單選題

甲擔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其子乙先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擔任司法替代役,1年服役期滿,即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任職法官助理。任職滿3個月時,乙考上律師。乙考上律師屆滿1年,甲也立即離職轉任律師,同時與乙共同開設律師事務所。下列何者未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

A甲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曾經審理之某案件,該案件被告上訴二審時委託甲擔任辯護人
B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家事訴訟事件的當事人,委託乙擔任訴訟代理人正確答案
C開設事務所當天,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之刑事案件當事人,委託甲擔任辯護人
D乙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協助法官處理的某民事事件,該案件當事人上訴二審時委任乙擔任訴訟代理人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本題核心考律師法第28條(區域迴避3年)與第34條(案件迴避終身),B選項因期間屆滿且非本人曾處理事件而不違反。

為什麼答案是 B

乙在彰化地院服司法替代役僅1年,離職後歷經基隆任職、考取律師、再滿1年才與甲開業,時間已逾律師法第28條所定3年區域迴避期間,且彰化家事案件並非乙本人曾處理之事件,故未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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