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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473單選題

甲擔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其子乙先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擔任司法替代役,1年服役期滿,即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任職法官助理。任職滿3個月時,乙考上律師。乙考上律師屆滿1年,甲也立即離職轉任律師,同時與乙共同開設律師事務所。下列何者未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

A甲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曾經審理之某案件,該案件被告上訴二審時委託甲擔任辯護人
B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家事訴訟事件的當事人,委託乙擔任訴訟代理人正確答案
C開設事務所當天,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之刑事案件當事人,委託甲擔任辯護人
D乙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協助法官處理的某民事事件,該案件當事人上訴二審時委任乙擔任訴訟代理人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律師法規定曾以公務員身分處理之案件不得接案,且司法人員離職3年內不得在原任職法院執業。但「司法替代役」不屬於法定司法人員,不受離職3年地域迴避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B

未違反。律師法第44條規定司法人員離職3年內不得在原任職法院執業,但該條第2項明定司法人員範圍(含法官、法官助理等),「司法替代役」並不在列舉範圍內。乙在彰化地院僅為替代役,不受此限。

考點:案件迴避考點:地域迴避主體考點:地域迴避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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