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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416單選題

關於公務員所為的犯罪或對公務員所為的犯罪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員同時該當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與第131條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時,應優先適用前者
B公務員違犯刑法第213條明知不實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罪時,另得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正確答案
C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倘非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而對其施強暴脅迫者,即無妨害公務可言
D刑法第138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以該物品由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所掌管者為已足,與物品之所有權無涉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第134條不適用於已將公務員身分列為構成要件之罪(如213條),B為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213本身已將「公務員」列為構成要件(身分犯),依§134但書「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適用之」,不得再依§134加重。這是最經典的陷阱。

考點:特別法優先考點:§134但書考點:依法執行職務考點:掌管物品範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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