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涉犯普通竊盜及強制罪嫌之裁判上一罪,經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結果,就甲被訴強制罪嫌部分判決有罪,被訴普通竊盜罪嫌部分,則於判決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及甲均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結果,認定檢察官之上訴有理由,甲之上訴則無理由,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甲犯普通竊盜罪刑確定。甲不服欲向法院聲請再審,關於聲請再審程序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甲聲請再審,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
B甲聲請再審倘經裁定駁回,對於普通竊盜罪部分,得提起抗告,對於強制罪部分,不得提起抗告
C甲聲請再審倘經裁定駁回,對於普通竊盜罪及強制罪部分,均不得提起抗告
D甲聲請再審倘經裁定駁回,對於普通竊盜罪及強制罪部分,均得提起抗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