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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459單選題

甲涉犯普通竊盜及強制罪嫌之裁判上一罪,經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結果,就甲被訴強制罪嫌部分判決有罪,被訴普通竊盜罪嫌部分,則於判決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及甲均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結果,認定檢察官之上訴有理由,甲之上訴則無理由,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甲犯普通竊盜罪刑確定。甲不服欲向法院聲請再審,關於聲請再審程序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甲聲請再審,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
B甲聲請再審倘經裁定駁回,對於普通竊盜罪部分,得提起抗告,對於強制罪部分,不得提起抗告
C甲聲請再審倘經裁定駁回,對於普通竊盜罪及強制罪部分,均不得提起抗告
D甲聲請再審倘經裁定駁回,對於普通竊盜罪及強制罪部分,均得提起抗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裁判上一罪中一審不另無罪、二審改從一重有罪,屬初次有罪救濟類型;再審駁回,兩罪部分均得抗告。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第376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第405條不得抗告限制的例外;第二審法院對此類案件所為裁定,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一次。本題普通竊盜與強制罪同屬裁判上一罪範圍,均得抗告。

考點:再審管轄考點:一罪不可分考點:抗告例外考點:大法庭見解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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