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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458單選題

甲自訴乙犯誹謗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乙有期徒刑3月,乙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甲於第二審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甲補正,甲逾期仍不委任,有關第二審法院之處理,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審所為判決,於程序上並無違誤,第二審應為實體判決
B第二審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32條規定,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後判決
C該上訴審程序本質上仍屬自訴性質,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應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不受理正確答案
D自訴人第一審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效力,於第二審仍有效,第二審無庸命補正,應為實體判決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自訴採強制律師代理與審級代理原則。二審縱使僅被告上訴,自訴人仍須委任律師,逾期未補正者,二審應撤銷一審判決並改判不受理。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依最高法院94年度第6、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審仍屬自訴性質,被告合法上訴後,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經命補正仍不補正者,二審法院應撤銷一審之實體判決,改判諭知不受理。

考點:強制律師代理考點:檢察官擔當訴訟考點:撤銷改判不受理考點:審級代理原則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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