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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437單選題

法官迴避制度乃確保公正審判,屬憲法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刑事法官甲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參與審判?

A甲曾參與第二審審判,案經上訴第三審後撤銷發回更審,又參與第二審之更審審判
B甲僅參與第一審判決宣示,案經上訴第二審而確定。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甲又參與該再審程序
C甲曾參與第一審審判,案經上訴第二審被撤銷改判確定。檢察總長認該確定判決違背法令,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甲又參與該非常上訴程序
D甲曾參與第二審審判,案件確定後,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由乙法官審理。乙為再審有理由之裁定並確定,甲又參與開始再審後之本案審判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本題考查刑事法官迴避制度,核心為「前審」與「參與裁判」之實務認定,再審程序中原確定判決法官必須迴避。

為什麼答案是 D

再審後之本案審判,甲曾參與原確定判決,為免自己審查自己之偏頗,依實務見解應自行迴避,不得再次參與。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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