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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437單選題

法官迴避制度乃確保公正審判,屬憲法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刑事法官甲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參與審判?

A甲曾參與第二審審判,案經上訴第三審後撤銷發回更審,又參與第二審之更審審判
B甲僅參與第一審判決宣示,案經上訴第二審而確定。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甲又參與該再審程序
C甲曾參與第一審審判,案經上訴第二審被撤銷改判確定。檢察總長認該確定判決違背法令,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甲又參與該非常上訴程序
D甲曾參與第二審審判,案件確定後,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由乙法官審理。乙為再審有理由之裁定並確定,甲又參與開始再審後之本案審判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依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法官若曾參與「據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確定裁判」,於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必須自行迴避,以避免球員兼裁判。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法官曾參與「據以聲請再審之確定裁判」,於該再審程序(含聲請再審及開始再審後之本案審判)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

考點:發回更審不迴避考點:僅宣示不迴避考點:非原確定裁判考點:審查自己裁判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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