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甲尚未取得拘提竊盜案被告丙之拘票時,因心急而提早對丙執行拘提並解送於檢察官乙,嗣後乙為取得丙的供詞而謊稱已取得關鍵證據並要丙老實交代案情。有關甲、乙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具本罪行為人適格,故不成立本罪正確答案
B甲尚未取得拘票即拘提之行為,已達濫權程度,故成立本罪
C甲雖濫用職權,但因僅係對丙拘提而非逮捕,故不成立本罪
D乙以詐術取得供詞之行為,屬本罪規定之不正訊問方式,故成立本罪
答案與詳解
刑法第125條為身分犯,行為主體限於「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即檢察官、法官等。司法警察甲僅協助偵查,無追訴處罰職權,故不具本罪行為人適格,實務見解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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