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之實行行為?
A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刑事訴訟案件正確答案
B意圖取得供述而對被告施強暴脅迫
C濫用公務員之職權而為逮捕或羈押
D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A正確答案
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限於『追訴職權者』三種行為態樣,受理訴訟案件非其實行行為。
為什麼答案是 A
『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屬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或濫權受理的範疇,非第125條列舉行為。第125條行為人限於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檢察官、司法警察),不含審判上受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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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限於『追訴職權者』三種行為態樣,受理訴訟案件非其實行行為。
記口訣『濫權三行為:違法逮押、強暴取供、該追不追』,沒提到『受理案件』。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屬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或濫權受理的範疇,非第125條列舉行為。第125條行為人限於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檢察官、司法警察),不含審判上受理行為。
B✕
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明定:『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為濫權追訴罪實行行為,屬刑求取供之典型態樣。
C✕
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屬本罪行為,針對違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濫權。
D✕
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屬本罪行為態樣。
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三種行為態樣
| 款次 | 行為態樣 | 主觀要件 | 典型案例 |
|---|
| 第1款 | 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 | 故意 | 無令狀強行逮捕 |
| 第2款 | 意圖取供施強暴脅迫 | 意圖+故意 | 刑求逼供 |
| 第3款 | 該追訴不追訴/不該追訴而追訴 | 明知 | 吃案或栽贓 |
A選項『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聽起來很像濫權,但刑法第125條是『追訴處罰罪』,針對偵查追訴行為;『受理案件』屬審判權作用,比較接近第124條枉法裁判範疇,不在第125條列舉的三款行為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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