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中,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
A醫師甲為女病患乙手術時,趁乙麻醉後昏迷時,當場見色心喜,以其手指插入乙之陰道滿足自己性慾
B神棍甲告知前來問卦之乙女,若不與其性交,將被小鬼纏身,乙信以為真,任由甲以陰莖插入乙之陰道正確答案
C甲以手指沾上自己之精液,強行插入乙女之口腔內
D甲女強行以其舌頭插入乙男之口腔,欲與乙男舌吻
B正確答案
強制性交罪需「違反意願」+「性交行為」,神棍詐術使人不得不從屬之。
為什麼答案是 B
神棍以「小鬼纏身」詐術使乙心生畏懼而不敢抗拒,實務認為屬「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符合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要件(最高法院相關判例肯認詐術型違反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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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強制性交罪需「違反意願」+「性交行為」,神棍詐術使人不得不從屬之。
先判斷有無『違反意願之方法』,再看是否符合刑法第10條第5項『性交』定義(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或肛門)。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乙已麻醉昏迷,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實務上論以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而非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此為經典混淆點。
B✓ 正確
神棍以「小鬼纏身」詐術使乙心生畏懼而不敢抗拒,實務認為屬「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符合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要件(最高法院相關判例肯認詐術型違反意願)。
C✕ 陷阱
依刑法第10條第5項,性交指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或肛門。手指沾精液插入口腔屬非性器之身體部位進入口腔,不在該款定義範圍內,不符合性交定義,可能論以強制猥褻罪。
D✕
舌頭插入口腔之舌吻行為不屬於刑法第10條第5項所定義之性交(非性器進入口腔,亦非他物進入性器或肛門),至多構成強制猥褻罪。
妨害性自主罪章判斷口訣
| 條文 | 罪名 | 手段/狀態 | 行為 |
|---|
| §221 | 強制性交 |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意願 | 性交 |
| §224 | 強制猥褻 | 強暴、脅迫等違反意願 | 猥褻 |
| §225 | 乘機性交/猥褻 | 乘他人不能或不知抗拒 | 性交或猥褻 |
| §10 V | 性交定義 | — | 性器入性器/肛門/口腔 或 其他身體部位/器物入性器/肛門 |
A 選項是最大陷阱!麻醉昏迷屬「乘機」不屬「強制」,兩罪法條不同。另要牢記性交法定定義:口腔只接受「性器」進入才算性交,手指、舌頭進入口腔都不算,這是 C、D 的破解關鍵。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