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駕車搭載前未婚妻乙返家途中肇事逃逸,警方通知乙作證,詢問時未命其具結,亦未告知得拒絕證言,乙遂詳細說明案發經過。審判中,檢察官以乙之警詢筆錄舉證甲有罪,甲之辯護人聲請法院傳喚乙作證,乙到庭後卻表示記憶已經模糊了,不太記得甲有無肇事。法院遂以乙之警詢筆錄作為認定甲有罪之證據之一,依實務見解,其採證是否合法?
A不合法。因為員警未命乙具結,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
B不合法。因為員警未告知乙得拒絕證言,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
C合法。因為員警詢問乙之程序合法,且其陳述出於真意,相對於審判中之不一致陳述,其警詢陳述經證明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故有證據能力正確答案
D合法。因為員警詢問乙之程序合法,且其陳述出於真意,乙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警詢筆錄即有證據能力
C正確答案
警詢依法不須具結,前未婚妻無拒絕證言權;證人到庭記憶模糊屬審判中不符,適用傳聞例外而有證據能力。
為什麼答案是 C
乙到庭記憶模糊屬與審判中陳述不符,警詢具較可信特別情況,依傳聞例外有證據能力。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詢依法不須具結,前未婚妻無拒絕證言權;證人到庭記憶模糊屬審判中不符,適用傳聞例外而有證據能力。
警詢無具結規定;「前」未婚妻非法定親屬無拒絕證言權;記憶模糊適用刑訴第159條之2傳聞例外。
逐選項分析
A✕
司法警察詢問證人依法無命其具結之規定,故警詢筆錄未具結並不影響其證據能力。
B✕ 陷阱
乙為「前」未婚妻,非現任配偶或法定親屬,無拒絕證言權,警方未告知並不違法。
C✓ 正確
乙到庭記憶模糊屬與審判中陳述不符,警詢具較可信特別情況,依傳聞例外有證據能力。
D✕
乙是記憶模糊而非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且須具備較可信特別情況等要件方有證據能力。
傳聞法則例外與證人權利
| 情境 | 法律效果/依據 |
|---|
| 警詢未具結 | 警詢無具結規定,不生無證據能力問題 |
| 前未婚妻作證 | 非刑訴法定親屬,無拒絕證言權 |
| 到庭記憶模糊 | 屬審判中不符,適用刑訴第159條之2傳聞例外 |
題目刻意使用「前未婚妻」,考生易直覺聯想為配偶或姻親而誤認有拒絕證言權。另外警詢程序依法不須具結,切勿與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須具結之規定混淆。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