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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347單選題

甲駕車搭載前未婚妻乙返家途中肇事逃逸,警方通知乙作證,詢問時未命其具結,亦未告知得拒絕證言,乙遂詳細說明案發經過。審判中,檢察官以乙之警詢筆錄舉證甲有罪,甲之辯護人聲請法院傳喚乙作證,乙到庭後卻表示記憶已經模糊了,不太記得甲有無肇事。法院遂以乙之警詢筆錄作為認定甲有罪之證據之一,依實務見解,其採證是否合法?

A不合法。因為員警未命乙具結,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
B不合法。因為員警未告知乙得拒絕證言,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
C合法。因為員警詢問乙之程序合法,且其陳述出於真意,相對於審判中之不一致陳述,其警詢陳述經證明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故有證據能力正確答案
D合法。因為員警詢問乙之程序合法,且其陳述出於真意,乙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警詢筆錄即有證據能力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前未婚妻」無拒絕證言權,警詢程序合法;審判中稱「忘記了」視為陳述不符,適用刑訴§159-2傳聞例外而有證據能力。

為什麼答案是 C

警詢程序合法。證人於審判中稱「記憶模糊」,實務見解認為實質上等同於與警詢「陳述不符」。若警詢陳述具備「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及「必要性」,依刑訴第159條之2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考點:警詢無具結權考點:拒絕證言權主體考點:傳聞例外(§159-2)考點:傳聞例外(§159-3)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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