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第二審法院判處相關罪刑後,甲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然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理由後補」。第二審法院收受甲提出之上訴書狀後,應如何處理,最為正確?
A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則以裁定駁回上訴
B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則以判決駁回上訴
C毋庸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直接以判決駁回上訴
D毋庸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直接送最高法院審判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刑訴第382條修正後,第三審上訴理由得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第二審法院毋庸命補正,直接送最高法院。
逐選項解析
A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則以裁定駁回上訴程序錯置✕ 易錯陷阱
第二審法院無須命補提理由,亦無權以裁定駁回。此為混淆民訴或舊制程序之陷阱。
B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則以判決駁回上訴管轄錯誤✕ 錯誤
第二審法院不是第三審,無權以判決駁回上訴,且無命補正義務。
C毋庸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直接以判決駁回上訴✕ 錯誤
D毋庸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直接送最高法院審判✓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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