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法誹謗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依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B刑法上的誹謗罪跟公然侮辱罪雖均足以使他人之社會評價受到損害,但「誹謗」乃是針對具體事實為指摘或傳述;而「侮辱」則是抽象謾罵或嘲弄
C本於憲法平等原則,行為人就其所指摘之事,不論是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或利用記者會傳播,查證義務均應相同,而無高低之分正確答案
D甲於 1 月 1 日在 A 所居住的大樓大廳張貼誹謗 A 之大字報,且一直到該年底均未撕下,A 在甲張貼當日即見聞此事,但遲至同年 10 月 1 日始提告訴,雖然誹謗的文字圖畫繼續存在,A 之提告已逾告訴期間
C正確答案
誹謗罪查證義務依傳播力有高低之分(112憲判8);誹謗屬狀態犯,張貼完成即犯罪終了,告訴期間6個月自知悉起算。
為什麼答案是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行為人的「合理查證義務」應依言論的傳播力、影響力及事前查證難易度而有高低之分。記者會傳播力遠大於閒聊,查證義務自然較高,並非毫無高低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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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誹謗罪查證義務依傳播力有高低之分(112憲判8);誹謗屬狀態犯,張貼完成即犯罪終了,告訴期間6個月自知悉起算。
看到「查證義務均應相同」秒選錯。依112年憲判字第8號,查證義務會依言論傳播力(記者會 vs 閒聊)而有高低之別。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此為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之經典見解,只要行為人依其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欠缺實質惡意,不成立誹謗罪。
B✕
敘述正確。實務區分標準:公然侮辱是未指明具體事實的「抽象謾罵」(如罵人三字經);誹謗則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的「具體事實」(如指控他人貪污)。
C✓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行為人的「合理查證義務」應依言論的傳播力、影響力及事前查證難易度而有高低之分。記者會傳播力遠大於閒聊,查證義務自然較高,並非毫無高低之分。
D✕ 陷阱
敘述正確。誹謗罪為「狀態犯」,大字報張貼完成時犯罪即終了,後續未撕下僅是「違法狀態的繼續」。告訴期間(6個月)應自1月1日知悉時起算,至10月1日提告已逾期,依法不得提告。
妨害名譽罪章核心區分
| 罪名 | 行為客體 | 行為態樣 | 真實抗辯免責 |
|---|
| 公然侮辱罪 (刑§309) | 人 | 抽象謾罵、嘲弄 (無具體事實) | 無適用 (因無事實真假問題) |
| 誹謗罪 (刑§310) | 人 | 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 有適用 (釋字509、112憲判8) |
選項D極易誤導考生將「大字報一直沒撕下」當作「繼續犯」,誤以為犯罪行為還在進行而告訴期間尚未起算。務必牢記誹謗罪是「狀態犯」,張貼完畢犯罪就結束了,告訴期間立刻開始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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