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為大學同學,甲為執業律師,乙、丙、丁於民國 105 年間擔任檢察官,惟丙於 109 年轉任律師,並與甲合夥經營律師事務所,甲於 111 年和 A 女結婚。下列何者違反檢察官倫理?
A丙轉任律師時,乙和丁基於同事情誼,具名致送花籃書寫「開幕致慶」
B乙出席甲和 A 的婚宴時,包禮金 3,000 元給甲
C甲律師、乙檢察官同時擔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申訴委員
D乙出席甲和 A 的婚宴時,丙當時擔任乙承辦案件中被告 B 的辯護人,且婚宴中乙與丙、B 同桌,因屬正常社交,乙繼續用餐至婚宴結束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檢察官倫理規範禁止與承辦案件辯護人、當事人有不當社交接觸,發現應迴避離席。
逐選項解析
A丙轉任律師時,乙和丁基於同事情誼,具名致送花籃書寫「開幕致慶」✕ 錯誤
同學轉任律師開業,基於私人同窗情誼具名致送花籃,屬一般社交禮儀,未涉及案件處理,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B乙出席甲和 A 的婚宴時,包禮金 3,000 元給甲✕ 易錯陷阱
參加同學婚宴包禮金 3,000 元屬一般民間婚喪喜慶行情,在社會通常禮俗範圍內,未逾越正常社交,不違反倫理規範。
C甲律師、乙檢察官同時擔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申訴委員✕ 易錯陷阱
D乙出席甲和 A 的婚宴時,丙當時擔任乙承辦案件中被告 B 的辯護人,且婚宴中乙與丙、B 同桌,因屬正常社交,乙繼續用餐至婚宴結束✓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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