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5 款之公務員圖利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之主管或監督事務,應依各機關的組織法規或相關法令予以認定
B公務員與圖利之對象仍有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的可能
C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和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之違背法令應做相同解釋正確答案
D不管是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和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均以獲得利益為必要
C正確答案
圖利罪第4、5款之「違背法令」內涵不同,第5款須與職權機會或身分有牽連,不可等同解釋。
為什麼答案是 C
第4款指違背其主管或監督事務之法令;第5款指違背非主管監督事務之法令,且須與職權機會或身分有牽連,兩者解釋不同。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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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圖利罪第4、5款之「違背法令」內涵不同,第5款須與職權機會或身分有牽連,不可等同解釋。
秒解:第4款管自己業務,第5款管別人業務但靠身分插手,兩者「違背法令」的連結要件不同,解釋當然不一樣!
逐選項分析
A✕
實務見解認為,主管或監督事務之範圍,應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或相關法令之規定予以認定,本選項敘述正確。
B✕
圖利對象若與公務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實務上認為仍可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本選項敘述正確。
C✓ 正確
第4款指違背其主管或監督事務之法令;第5款指違背非主管監督事務之法令,且須與職權機會或身分有牽連,兩者解釋不同。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D✕
兩款法條皆明文「因而獲得利益者」,屬於結果犯,必須實際獲得利益始成立既遂,本選項敘述正確。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5款圖利罪比較
| 比較項目 | 第4款(主管/監督事務) | 第5款(非主管/監督事務) |
|---|
| 事務範圍 | 自己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 非自己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
| 違背法令內涵 | 違背主管/監督事務之相關法令 | 違背非主管/監督事務之法令,且須與職權、機會或身分有牽連 |
| 行為方式 | 直接或間接圖利 |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 |
| 結果要件 | 因而獲得利益(結果犯) | 因而獲得利益(結果犯) |
考生易誤以為兩款的「違背法令」文字相同,解釋就完全一樣。實際上第5款因為不是自己管的業務,必須加上「與職權、機會或身分有牽連」的限制,否則會過度擴張刑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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