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通知書之記載,如同拘票應記載事項,包含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正確答案
B若司法警察(官),因情況急迫而有必要時,臨時以電話、親自登門或其他方式,告知案由後請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亦屬合法
C司法警察(官)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不具直接強制效果,犯罪嫌疑人得依其自由意思決定是否到場接受詢問,或到場後隨時均可自由離去
D犯罪嫌疑人收到通知書到場接受詢問後,縱其身心未受拘束,司法警察(官)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踐行告知義務
A正確答案
警察通知書應記載事項不含「得命拘提」,不到場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刑事訴訟法第71-1條,通知書應記載事項準用第71條第2項第1至3款,不包含第4款「不到場者,得命拘提」。且警察無權直接命拘提,須報請檢察官核發。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察通知書應記載事項不含「得命拘提」,不到場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秒解:通知書是「任意處分」,不能直接寫「不到場得命拘提」,要拘提必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71-1條,通知書應記載事項準用第71條第2項第1至3款,不包含第4款「不到場者,得命拘提」。且警察無權直接命拘提,須報請檢察官核發。
B✕
實務上若情況急迫,以電話或口頭通知,只要告知案由且出於犯罪嫌疑人自願到場,屬合法之任意性偵查,不違反法定程序。
C✕
通知書屬任意處分,不具直接強制力,犯罪嫌疑人可自由決定是否到場,到場後亦可隨時自由離去,警察不得強制留置。
D✕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2條準用第95條,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無論其身心是否受拘束,均應踐行告知義務以保障人權。
傳票 vs 通知書 應記載事項與效果比對
| 文書種類 | 適用對象 | 應記載事項 | 不到場效果 |
|---|
| 傳票 | 被告、證人 | 姓名等、案由、日時處所、不到場得命拘提 | 得逕行拘提(被告)或科罰鍰(證人) |
| 通知書 | 犯罪嫌疑人 | 姓名等、案由、日時處所 (無得命拘提) | 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考生極易將「傳票」與「通知書」的應記載事項與法律效果混淆。通知書為任意處分,警察無權於通知書上記載「得命拘提」,必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此為國家考試常考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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