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338單選題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通知書之記載,如同拘票應記載事項,包含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正確答案
B若司法警察(官),因情況急迫而有必要時,臨時以電話、親自登門或其他方式,告知案由後請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亦屬合法
C司法警察(官)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不具直接強制效果,犯罪嫌疑人得依其自由意思決定是否到場接受詢問,或到場後隨時均可自由離去
D犯罪嫌疑人收到通知書到場接受詢問後,縱其身心未受拘束,司法警察(官)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踐行告知義務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司法警察通知書不具強制力,且不準用傳票「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之記載事項,因此通知書不含此項記載。

為什麼答案是 A

此為錯誤敘述(即正解)。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2項,通知書僅準用傳票第71條第2項第1至3款記載事項,並未準用第4款「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故若A敘述通知書應記載或可記載「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即與法不符,屬錯誤敘述。司法警察通知不到場者,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不能於通知書中逕為拘提之記載。

考點:通知書記載事項考點:通知與任意到場考點:通知書效力考點:權利告知義務
載入中…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