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檢察官的作法,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被告涉犯殺人罪,但偵查期間自殺身亡,檢察官以被告死亡為不起訴處分,但因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應將本案送職權再議
B檢察官因認被告僅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提起公訴,就警察移送之販賣毒品部分說明不另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就不另為不起訴部分毋庸送職權再議正確答案
C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檢察官認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即得逕為緩起訴處分
D檢察官為使被告甲可以指證乙販毒,當庭將甲轉成證人要求具結作證,並告知甲如無正當理由拒絕作證,得由檢察官依法裁處罰鍰
B正確答案
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並非獨立之不起訴處分,毋庸送職權再議。
為什麼答案是 B
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實務上認為並非獨立之不起訴處分,不生實質確定力,不得聲請再議,亦毋庸送職權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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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並非獨立之不起訴處分,毋庸送職權再議。
職權再議限於犯罪嫌疑不足之不起訴;緩起訴要件以法定刑為準;證人拒絕作證之罰鍰應由法院裁定。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職權再議限於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死亡之不起訴處分不適用職權再議。
B✓ 正確
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實務上認為並非獨立之不起訴處分,不生實質確定力,不得聲請再議,亦毋庸送職權再議。
C✕ 陷阱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緩起訴之要件以法定刑為準,不因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而改變,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不得緩起訴。
D✕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作證之罰鍰,應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無權逕行裁處。
選項A容易忽略職權再議僅限於『犯罪嫌疑不足』之不起訴;選項C容易誤以為刑法第59條減刑後可改變緩起訴之法定刑要件。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