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侵害屍體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因細故在大街上槍殺陌生人乙後逕自離去,未對乙之屍體有任何處理,依實務見解,甲構成刑法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罪
B甲殺害仇人乙後,為求洩憤以皮帶鞭屍,依實務見解,甲構成刑法第247條第1項污辱屍體罪正確答案
C甲基於殺人之意朝乙開槍,乙中槍未死,甲誤以為乙已死,將其投入河中,導致乙溺死,依實務見解,甲構成刑法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罪
D刑法第247條侵害屍體罪,旨在保護被害人之生命法益
B正確答案
侵害屍體罪保護的是「對死者的虔敬感情」而非生命。鞭屍=污辱屍體;單純離去不構成遺棄;誤死體投河屬殺人既遂非遺棄屍體。
為什麼答案是 B
污辱屍體罪係指對屍體為侮慢、毀損等侵害虔敬感情之行為。以皮帶鞭屍屬典型污辱屍體行為,實務見解成立刑法第247條第1項污辱屍體罪,與前行為殺人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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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侵害屍體罪保護的是「對死者的虔敬感情」而非生命。鞭屍=污辱屍體;單純離去不構成遺棄;誤死體投河屬殺人既遂非遺棄屍體。
關鍵三問:①有無積極污辱/遺棄行為?②行為時屍體是否真死?③保護法益是社會善良風俗不是生命。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遺棄屍體罪須有「積極移置、拋棄」屍體之行為。甲殺人後單純離去,並無將屍體搬移拋棄之舉動,實務見解不構成遺棄屍體罪。大街上本就是陳屍現場,未再移置。
B✓ 正確
污辱屍體罪係指對屍體為侮慢、毀損等侵害虔敬感情之行為。以皮帶鞭屍屬典型污辱屍體行為,實務見解成立刑法第247條第1項污辱屍體罪,與前行為殺人罪數罪併罰。
C✕ 陷阱
行為人誤以為已死而投河,實則被害人因投河溺死。客觀上投河時乙仍活著,屍體並不存在,不成立遺棄屍體罪。實務採「概括故意說」認定成立殺人既遂罪(韋伯氏概括故意)。
D✕ 陷阱
刑法第247條侵害屍體罪規定於妨害風化/秩序章節,保護法益為「社會大眾對死者之虔敬感情」及善良風俗,非被害人生命法益(生命法益已由第271條殺人罪保護)。
刑法第247條侵害屍體罪行為態樣
| 行為 | 是否成立 | 理由 | 相關罪名 |
|---|
| 殺人後原地離去 | ✗ | 無積極移置行為 | 僅殺人罪 |
| 殺人後鞭屍洩憤 | ✓ 污辱屍體 | 侵害虔敬感情 | 殺人+污辱屍體 |
| 誤死體投河實則溺死 | ✗ | 客觀無屍體 | 殺人既遂(概括故意) |
| 殺人後棄屍山區 | ✓ 遺棄屍體 | 積極移置拋棄 | 殺人+遺棄屍體 |
本題陷阱有二:①A選項誤以為殺人後離去=遺棄屍體,但遺棄須有「積極移置」行為;②C選項測試韋伯概括故意,誤認死體實則活體時,客觀上根本無「屍體」存在,故不成立侵害屍體罪,而是整體評價為殺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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