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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210單選題

甲因與乙有仇,遂自1月1日起至5月31日間在家中私行拘禁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為求脫身,故將價值 10 萬元的手錶給甲,甲再於 6 月 1 日將該手錶轉送給明知此段犯罪行為的 女友 A,因犯罪已經結束,且 A 不是共犯,故法院不得對 A 諭知沒收該手錶正確答案
B假設在 3 月 5 日有關私行拘禁的刑法條文變更並加重處罰,則法院可以直接適用修正後的刑法規 定,無須為新舊法比較
C甲在拘禁乙的期間,先請有共同參與甲犯罪意思的丙協助綑綁乙,過了 3 天,再請有共同參與甲犯 罪意思的丁協助看守乙(丙、丁 2 人並不認識),則甲、丙、丁仍可成立共同正犯
D乙在 3 月 1 日試圖逃跑,然仍為甲發現並抓回,甲於抓回乙後,一時氣憤,乃起意揍乙成傷,則就 該傷害行為,仍應另外論罪,不能認是私行拘禁行為的當然結果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私行拘禁為繼續犯,犯罪終了時點影響沒收、新舊法比較及共同正犯認定。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犯罪所得若由第三人明知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仍得沒收。A明知手錶為犯罪所得仍受贈,法院應對A宣告沒收,非不得沒收。

考點:第三人沒收考點:繼續犯與新舊法考點:承繼共同正犯考點:吸收關係界限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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