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與乙有仇,遂自1月1日起至5月31日間在家中私行拘禁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為求脫身,故將價值 10 萬元的手錶給甲,甲再於 6 月 1 日將該手錶轉送給明知此段犯罪行為的 女友 A,因犯罪已經結束,且 A 不是共犯,故法院不得對 A 諭知沒收該手錶正確答案
B假設在 3 月 5 日有關私行拘禁的刑法條文變更並加重處罰,則法院可以直接適用修正後的刑法規 定,無須為新舊法比較
C甲在拘禁乙的期間,先請有共同參與甲犯罪意思的丙協助綑綁乙,過了 3 天,再請有共同參與甲犯 罪意思的丁協助看守乙(丙、丁 2 人並不認識),則甲、丙、丁仍可成立共同正犯
D乙在 3 月 1 日試圖逃跑,然仍為甲發現並抓回,甲於抓回乙後,一時氣憤,乃起意揍乙成傷,則就 該傷害行為,仍應另外論罪,不能認是私行拘禁行為的當然結果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