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與乙有仇,遂自1月1日起至5月31日間在家中私行拘禁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為求脫身,故將價值 10 萬元的手錶給甲,甲再於 6 月 1 日將該手錶轉送給明知此段犯罪行為的 女友 A,因犯罪已經結束,且 A 不是共犯,故法院不得對 A 諭知沒收該手錶正確答案
B假設在 3 月 5 日有關私行拘禁的刑法條文變更並加重處罰,則法院可以直接適用修正後的刑法規 定,無須為新舊法比較
C甲在拘禁乙的期間,先請有共同參與甲犯罪意思的丙協助綑綁乙,過了 3 天,再請有共同參與甲犯 罪意思的丁協助看守乙(丙、丁 2 人並不認識),則甲、丙、丁仍可成立共同正犯
D乙在 3 月 1 日試圖逃跑,然仍為甲發現並抓回,甲於抓回乙後,一時氣憤,乃起意揍乙成傷,則就 該傷害行為,仍應另外論罪,不能認是私行拘禁行為的當然結果
A正確答案
私行拘禁為繼續犯,犯罪終了時點影響沒收、新舊法比較及共同正犯認定。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犯罪所得若由第三人明知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仍得沒收。A明知手錶為犯罪所得仍受贈,法院應對A宣告沒收,非不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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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私行拘禁為繼續犯,犯罪終了時點影響沒收、新舊法比較及共同正犯認定。
繼續犯關鍵:行為終了前都算「犯罪中」;第三人明知犯罪所得仍受贈,可沒收。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犯罪所得若由第三人明知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仍得沒收。A明知手錶為犯罪所得仍受贈,法院應對A宣告沒收,非不得沒收。
B✕
正確。私行拘禁為繼續犯,行為於5月31日才終了。3月5日法律變更時犯罪尚在進行中,依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時即為裁判時,直接適用修正後規定即可,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C✕
正確。繼續犯在行為終了前加入,並有共同犯意與行為分擔,即可成立共同正犯(承繼共同正犯)。丙、丁雖分別加入且互不相識,只要與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仍成立共同正犯。
D✕
正確。私行拘禁(妨害自由)的當然結果僅包含拘禁過程中通常伴隨的輕微強制,不包括另行起意的傷害行為。甲另起傷害犯意揍乙,應另論傷害罪,與妨害自由罪數罪併罰。
繼續犯(私行拘禁)考點整理
| 面向 | 法律效果 | 本題適用 | 關鍵法條 |
|---|
| 犯罪終了 | 行為結束時為準 | 5月31日終了 | 刑§302 |
| 新舊法 | 期間內修法直接適用新法 | B選項正確 | 刑§2 I |
| 共同正犯 | 終了前加入均可成立 | C選項正確 | 刑§28 |
| 第三人沒收 | 明知者仍應沒收 | A選項錯誤 | 刑§38-1 II |
A選項設下「犯罪已結束、A不是共犯故不得沒收」的陷阱。實際上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正是針對非共犯之第三人所設,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取得,就應對該第三人宣告沒收,與是否為共犯、犯罪是否結束無關。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