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要件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條所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不包括違背職務之行為,僅得準用第121條規定處罰之
B本條適用範圍,除第121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外,亦包括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
C本條所述行為人,於成為公務員後反悔而拒不履行期約內容,依然成立犯罪,但僅負未遂犯刑責
D本條僅預設受賄賂人之準用罰則,至於行賄之人則不在處罰之列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僅處罰「受賄者」,且須於任職後「履行」始成罪;刑法並無「準行賄罪」規定,故行賄者不罰。
為什麼答案是 D
刑法第123條僅針對「準受賄人」設有擬制處罰規定。對於向「未為公務員」之人行賄者,刑法並無「準行賄罪」之明文,基於罪刑法定原則,行賄之人不在處罰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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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僅處罰「受賄者」,且須於任職後「履行」始成罪;刑法並無「準行賄罪」規定,故行賄者不罰。
刑法並未明文規定「準行賄罪」,因此對「未來的公務員」行賄不罰,直接選D。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關於「預以職務上之行為」是否包含「違背職務之行為」,實務與學說有爭議。實務見解認為不包含,但學說多數認為依「舉輕以明重」法理應予包含;且本條之法律效果為「擬制」(以...論)而非「準用」,本選項敘述並非毫無爭議之絕對正確。
B✕ 陷阱
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如107台上428判決),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嚴格解釋法條文義,認為「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不包括「違背職務之行為」,故不適用第122條第1項。
C✕
刑法第123條明定須於成為公務員後「履行」始成立本罪。「履行」為本罪之客觀處罰條件(或構成要件),若拒不履行則不該當本罪;且本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明文,故不成立犯罪。
D✓ 正確
刑法第123條僅針對「準受賄人」設有擬制處罰規定。對於向「未為公務員」之人行賄者,刑法並無「準行賄罪」之明文,基於罪刑法定原則,行賄之人不在處罰之列。
普通受賄罪與準受賄罪之比較
| 比較項目 | 普通受賄罪 (刑法§121、§122) | 準受賄罪 (刑法§123) |
|---|
| 行為主體 | 具備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 | 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 |
| 成立要件 |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即成罪 | 要求、期約或收受,且須於任職後「履行」 |
| 行賄者處罰 | 有 (刑法§122Ⅲ、貪污治罪條例§11) | 無 (刑法無準行賄罪規定) |
| 未遂犯處罰 | 無 (行為本身即為既遂) | 無 (未履行即不成罪) |
考生容易基於對稱性思維,誤以為「既然處罰準受賄者,行賄者也應受罰」。然而刑法嚴守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準行賄罪」,故行賄者不罰。此外,選項A與B涉及實務與學說對於「職務上行為」是否包含「違背職務」的重大爭議,作答時應避開有爭議的選項,選擇法理上絕對正確的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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