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並非審判中輔佐人在法律上之權限?
A詰問證人正確答案
B聲請撤銷被告之羈押
C辯論證據之證明力
D聲請調查證據
A正確答案
審判中輔佐人可陳述意見(含辯論證據證明力、聲請調查證據、聲請撤銷羈押),但詰問證人是當事人及辯護人的專屬權限。
為什麼答案是 A
詰問證人屬於刑訴法第166條規定之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的權限,輔佐人並無詰問權。這是輔佐人與辯護人最關鍵的區別,也是本題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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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審判中輔佐人可陳述意見(含辯論證據證明力、聲請調查證據、聲請撤銷羈押),但詰問證人是當事人及辯護人的專屬權限。
記口訣:輔佐人「可陳述意見、聲請事項」,但「詰問證人」是辯護人的專利!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詰問證人屬於刑訴法第166條規定之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的權限,輔佐人並無詰問權。這是輔佐人與辯護人最關鍵的區別,也是本題的正解。
B✕ 陷阱
依刑訴法第35條第2項,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包含聲請撤銷羈押,但不得與本人明示意思相反。屬輔佐人權限。
C✕
辯論證據證明力屬於陳述意見範圍,輔佐人依第35條可為被告利益陳述意見,故有此權限。
D✕
聲請調查證據屬於為被告利益之訴訟行為,輔佐人有權為之,符合第35條之授權範圍。
輔佐人 vs 辯護人權限對照
| 權限項目 | 輔佐人 | 辯護人 | 法條依據 |
|---|
| 詰問證人 | ❌ 無 | ✅ 有 | 刑訴§166 |
| 聲請調查證據 | ✅ 有 | ✅ 有 | 刑訴§163 |
| 聲請撤銷羈押 | ✅ 有 | ✅ 有 | 刑訴§35、§107 |
| 辯論證據證明力 | ✅ 有 | ✅ 有 | 刑訴§288-2 |
| 閱卷權 | ❌ 無 | ✅ 有 | 刑訴§33 |
考生易誤以為輔佐人與辯護人權限相同,或以為輔佐人既可為被告利益為一切訴訟行為就包含詰問權。關鍵在於:詰問證人是法律明文賦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的專屬權限(§166),輔佐人不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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