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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164單選題

甲法官受邀前往某私立中學,就「法律與生活」發表演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法官絕不得受邀發表演講
B甲法官如受邀發表演講,不得受領任何報酬
C甲法官受邀發表演講,須與職務直接相關事項始屬合法
D甲法官得收受演講費,但逾一定金額者,應依司法院之規定申報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法官得受邀演講並收受合理報酬,惟逾一定金額須依司法院規定申報。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法官倫理規範,法官從事教學、演講等活動得收受合理報酬,惟逾司法院所定一定金額者,應依規定申報,兼顧言論自由與廉潔公正。

考點:絕對化陷阱考點:報酬可收受考點:主題範圍考點:申報制度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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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