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實務見解,有關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員基於私經濟地位與民眾所簽訂的契約為公文書正確答案
B公務員對「不實之事項」必須不知情始可
C對於登載,公務員若有實質審查之權限,不能成立本罪
D「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僅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
A正確答案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14)須公務員『不知情+無實質審查權』,私經濟契約非公文書。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公務員基於『私經濟地位』與民眾簽訂的契約,屬私法關係下的私文書,非本條所指之公文書。公文書須公務員立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職務上製作者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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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14)須公務員『不知情+無實質審查權』,私經濟契約非公文書。
看到『私經濟地位簽約』要立刻警覺→那是私文書,不是公文書,不成立§214。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公務員基於『私經濟地位』與民眾簽訂的契約,屬私法關係下的私文書,非本條所指之公文書。公文書須公務員立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職務上製作者才算。
B✕
正確。§214要件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申報者須明知不實;而承辦公務員則必須『不知情』被騙登載,若公務員知情則另論(可能成立§213)。
C✕
正確。實務(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一貫見解:公務員若有實質審查權(如法官裁判、地政人員審查),縱登載不實亦不成立本罪,因申報人之陳述不具當然拘束力。須形式審查義務場合才成立。
D✕
正確。『足生損害』為抽象危險犯要件,只要有損害之虞即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為實務與通說一致見解。
刑法§214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四大要件
| 要件 | 內容 | 實務重點 | 常見陷阱 |
|---|
| 客體 | 公文書 | 須公權力職務製作 | 私經濟契約不算 |
| 行為人主觀 | 明知不實 | 直接故意 | 過失不罰 |
| 公務員狀態 | 不知情+僅形式審查 | 有實質審查權即不成立 | 法官、地政審查官排除 |
| 結果 | 足生損害 | 有危險即足 | 不必實際損害 |
A 選項最毒在『公務員』三個字讓你以為必然是公文書。關鍵在『私經濟地位』—即國家立於私人地位(如採購、租賃)所簽契約,屬私法行為,文書性質為私文書,與行使公權力所製作之公文書有本質差異,故不在§214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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