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涉嫌竊車,警方通知甲到案接受詢問,於詢問甲涉案情況時,警員因疏忽未告知甲有權保持緘默,甲在不知有此權利的情況下自白犯罪。依實務見解,該自白證據能力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未依法告知享有緘默權,為重大之程序違法,甲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
B該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如經證明警員違背程序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仍得作為證據
C如檢察官可證明甲之自白係出於任意,仍具有證據能力
D由法官審酌人權保障以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後,決定該自白有無證據能力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警察未告知緘默權取得自白,若嫌犯「未受拘提、逮捕」(如通知到案),不適用刑訴§158-2惡意例外,應依刑訴§158-4權衡法則決定證據能力。
為什麼答案是 D
對於「未受拘提、逮捕」之嫌犯,警察違反第95條告知義務取得之自白,因無特別規定,應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由法官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來決定。
考點:絕對排除法則考點:§158-2適用範圍考點:自白任意性考點:§158-4權衡法則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