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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15單選題

甲乙相約在廢棄倉庫裡談判,當天,習武多年的乙一人前往,但甲卻帶了幾名手持棍棒及刀具的同夥赴約。甲一到場就叫同夥把倉庫鐵門關上,讓乙無法離開,也讓聲援乙的兄弟無法進來。結果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乙幾個回合就輕鬆解決甲及甲的同夥,造成甲身受重傷,同夥丙丁戊三人輕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連同同夥與乙互毆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83條之聚眾鬥毆罪正確答案
B甲叫同夥把鐵門關上,讓乙無法離開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
C乙將丙丁戊打成輕傷的行為,僅得依緊急避難而阻卻傷害罪之違法性
D乙將甲打成重傷的行為,可主張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重傷罪之違法性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甲與同夥為下手實施傷害之人,應論以傷害罪而非聚眾鬥毆罪;乙的反擊屬於正當防衛。

為什麼答案是 A

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係處罰「在場助勢之人」,下手實施傷害者應論以傷害罪。且乙係出於防衛,雙方非基於互毆意思,故甲等人不成立本罪。

考點:聚眾鬥毆罪考點: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考點:正當防衛考點:得被害人承諾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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