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相約在廢棄倉庫裡談判,當天,習武多年的乙一人前往,但甲卻帶了幾名手持棍棒及刀具的同夥赴約。甲一到場就叫同夥把倉庫鐵門關上,讓乙無法離開,也讓聲援乙的兄弟無法進來。結果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乙幾個回合就輕鬆解決甲及甲的同夥,造成甲身受重傷,同夥丙丁戊三人輕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連同同夥與乙互毆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83條之聚眾鬥毆罪正確答案
B甲叫同夥把鐵門關上,讓乙無法離開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
C乙將丙丁戊打成輕傷的行為,僅得依緊急避難而阻卻傷害罪之違法性
D乙將甲打成重傷的行為,可主張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重傷罪之違法性
A正確答案
甲與同夥為下手實施傷害之人,應論以傷害罪而非聚眾鬥毆罪;乙的反擊屬於正當防衛。
為什麼答案是 A
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係處罰「在場助勢之人」,下手實施傷害者應論以傷害罪。且乙係出於防衛,雙方非基於互毆意思,故甲等人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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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與同夥為下手實施傷害之人,應論以傷害罪而非聚眾鬥毆罪;乙的反擊屬於正當防衛。
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僅處罰「在場助勢之人」,下手實施傷害者應論以傷害罪。乙面對不法侵害反擊為正當防衛,甲關鐵門剝奪行動自由成立第302條。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係處罰「在場助勢之人」,下手實施傷害者應論以傷害罪。且乙係出於防衛,雙方非基於互毆意思,故甲等人不成立本罪。
B✕
甲叫同夥關上鐵門使乙無法離開,已實質剝奪乙之行動自由,成立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私行拘禁罪)。
C✕ 陷阱
乙面對甲等人之現在不法侵害而反擊,係防衛自己權利,應主張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衛」,而非「緊急避難」。
D✕
甲並未承諾受重傷,且重傷涉及重大身體法益,不得依被害人承諾阻卻違法。乙打傷甲的行為應主張正當防衛來阻卻違法。
關鍵知識表
| concept | description |
|---|
| 聚眾鬥毆罪 | 刑法第283條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以刑罰;下手實施傷害者,則依傷害罪相關規定處斷。 |
| 正當防衛 |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
考生容易將「聚眾鬥毆」的字面意思與刑法第283條的構成要件混淆,誤以為只要是群體打架就成立該罪。實際上該罪僅處罰「在場助勢之人」,下手者應論以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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