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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141單選題

甲懷疑其子乙偷竊家中個人金飾,乃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受理並製作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因已開始偵查,故甲不得再行委任律師提起自訴
B該告訴筆錄依法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C告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且在偵查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
D經偵查後,發覺除乙外,鄰居丙為共同正犯,若甲撤回對乙之告訴,檢察官仍得起訴丙竊盜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親屬間竊盜為相對告訴乃論,對有親屬關係之共犯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無親屬關係之共犯(屬非告訴乃論),檢察官仍得起訴無親屬關係者。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刑法第324條,直系血親間竊盜為告訴乃論;但鄰居丙無親屬關係,屬非告訴乃論。實務見解認為,相對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不可分原則(刑訴§239)僅適用於有身分關係之共犯間。故甲對乙撤告,效力不及於丙,檢察官仍得起訴丙。

考點:偵查中自訴限制考點:具結義務與證據能力考點:告訴代理人資格考點:告訴主觀不可分例外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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