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僅17歲的甲在未得父母同意下,私自簽約擔任游泳池救生員,工作期間看見游泳好手乙因抽筋而溺水時,因擔心自己救乙之行為,可能使自己陷於溺斃的危險,遂逃離現場,造成乙性命垂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屬積極的遺棄行為
B甲所簽訂之契約雖效力未定,甲仍可成為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C乙為游泳好手,故不屬無自救力之人
D乙尚未死亡,故甲不成立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既遂犯
答案與詳解
17歲未成年人簽約雖因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效力未定(民法),但刑法保證人地位採「事實承擔說」,只要甲事實上承擔救助義務擔任救生員,即屬刑法第294條之保證人,可成為違背義務遺棄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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