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受理告訴人告訴被告甲涉嫌詐欺,檢察官依法發動偵查。下列作為何者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A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甲到檢察署接受訊問,甲無正當理由不到,檢察官簽發拘票,拘提甲
B檢察官將案件發交轄區之司法警察官先行調查蒐證,受發交之司法警察官遂對甲發出傳票,傳喚甲至警察局接受調查正確答案
C檢察官傳喚被告甲到檢察署接受訊問後,認甲涉嫌詐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但無聲請羈押之必要,檢察官可逕命具保
D被告甲自行到檢察署說明案情,檢察官訊問後,如認甲涉嫌詐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需先踐行逮捕程序,才能向法院聲請羈押
B正確答案
司法警察官調查犯罪嫌疑人應使用「通知書」而非「傳票」,故(B)不符刑訴規定,官方答案B正確。
為什麼答案是 B
不符規定(本題答案)。檢察官得依§228II發交司法警察官調查蒐證,但司法警察官對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應依§71-1使用『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無權簽發『傳票』;傳票係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71IV)。故對甲『發出傳票』於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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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司法警察官調查犯罪嫌疑人應使用「通知書」而非「傳票」,故(B)不符刑訴規定,官方答案B正確。
先區分『傳喚(傳票)』與『通知(通知書)』之主體:傳票由檢察官/審判長簽發(§71),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發(§71-1)。題目(B)受發交之司法警察官對犯罪嫌疑人『發傳票』,文書用錯,違法。再以§228IV檢驗C、D皆合法。
逐選項分析
A✕
合法。檢察官以傳票合法傳喚被告,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依§75簽發拘票拘提(§71偵查中傳票由檢察官簽名,§77拘票由檢察官簽名)。
B✓ 正確
不符規定(本題答案)。檢察官得依§228II發交司法警察官調查蒐證,但司法警察官對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應依§71-1使用『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無權簽發『傳票』;傳票係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71IV)。故對甲『發出傳票』於法不合。
C✕
合法。被告經傳喚到場,檢察官訊問後認有§101-1第1項所定情形(如反覆實施詐欺之虞)但無聲請羈押必要者,依§228IV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D✕
合法。依§228IV但書,被告經傳喚或自行到場,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者,須先『得予逮捕』並告知逮捕所依據事實後,始能聲請法院羈押,以貫徹拘捕前置原則。
易混淆陷阱:(1)司法警察官也是『傳喚』嗎?否,警察只能『通知』、用『通知書』。(2)(D)看似多此一舉,但§228IV但書明定須先逮捕才能聲押,係正確程序,勿誤判為違法。(3)注意通知書不準用§71II第4款,且警察不得逕自拘提,僅能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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