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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148單選題

準備程序中辯護人主張檢察官偵查中所送鑑定不具證據能力,請求傳喚某大學教授出庭作證,說明該鑑定技術之原理以及為何已為先進國家所淘汰。受命法官當庭諭知於下次準備期日傳喚該大學教授出庭。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調查證據之作為是否合法?

A不合法。鑑定人所使用技術是否可信,是法院自由心證的範圍,不應於準備程序中進行調查
B不合法。本於直接審理原則,應讓合議庭於審判中有直接觀察鑑定人之機會,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不得為有關證據能力之證據調查
C合法。準備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審判期日的迅速集中審理,受命法官應做廣泛的實質與程序之證據調查,釐清爭點,促進訴訟經濟
D合法。準備程序本就有篩選證據之功能,故受命法官得就證據能力之有無進行證據調查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準備程序得處理證據能力爭點,受命法官可調查證據能力有無,為篩選證據之重要功能。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依刑訴法第273條,準備程序之任務即包括「證據能力之意見」及處理無證據能力證據之排除,故受命法官傳喚專家證人說明鑑定技術原理以判斷證據能力,屬合法篩選證據之作為。

考點:證據能力vs證明力考點:直接審理原則範圍考點:準備程序界限考點:準備程序功能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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