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之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與被告討論後,經被告授意提起上訴。該辯護人應以何人之名義提起上訴,始為合法?
A以被告之名義提起上訴。因原審辯護人之上訴,性質上為代理上訴正確答案
B以辯護人之名義提起上訴。因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C以被告之名義提起上訴。因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獨立上訴
D以辯護人或被告之名義提起上訴均可。因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被告則為有上訴權之當事人
A正確答案
原審辯護人上訴性質為「代理」,須以被告名義為之,非獨立上訴權人。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依刑訴法第346條,原審辯護人經被告同意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但性質上為代理上訴,故須以被告名義為之,非以自己名義。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原審辯護人上訴性質為「代理」,須以被告名義為之,非獨立上訴權人。
關鍵字:辯護人上訴=代理上訴→以被告名義。只有法定代理人、配偶才是獨立上訴權人。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解。依刑訴法第346條,原審辯護人經被告同意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但性質上為代理上訴,故須以被告名義為之,非以自己名義。
B✕ 陷阱
錯誤。辯護人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但並非以自己名義,而是代理被告上訴,故不得以辯護人名義為之。
C✕ 陷阱
名義正確但理由錯誤。原審辯護人並非「獨立」上訴,而是代理上訴,須不得違反被告明示之意思(刑訴法第346條但書)。獨立上訴權人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第345條)。
D✕ 陷阱
錯誤。被告固為當事人有上訴權,但本題問的是辯護人提起上訴時應以何人名義,辯護人不得以自己名義提起,故非「兩者皆可」。
刑訴上訴權人類型比較
| 類型 | 依據 | 性質 | 以誰名義 |
|---|
| 被告本人 | §344 | 當事人上訴 | 自己名義 |
| 法定代理人、配偶 | §345 | 獨立上訴 | 自己名義 |
| 原審代理人、辯護人 | §346 | 代理上訴 | 被告名義 |
| 檢察官 | §344 | 當事人上訴 | 自己名義 |
刑訴把上訴權人分成兩種體系:「獨立型」像配偶、法代可自己決定要不要上訴,就算被告不想也能訴;「代理型」像辯護人只能幫被告做決定,被告明確說不要就不能硬來。實務最愛考辯護人這個身分,因為很多考生誤以為辯護人跟配偶一樣都能獨立上訴,但法條明文辯護人只能「為被告之利益」且不得違反被告意思,所以必須用被告名義提,本質上就是代理行為。判斷關鍵在於:看到辯護人上訴就問自己「被告同意嗎?」同意才有效,這跟配偶可以自己決定完全不同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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