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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19單選題

甲與A均為流氓,因搶奪地盤發生糾紛,甲遂決意持刀砍斷A腳筋、讓其殘廢。乙對此並不知情,但乙因與A也有黑道糾紛,為教訓A,乃以新臺幣20萬元唆使甲傷害A讓其殘廢。甲心想多賺20萬元,便一口答應。當晚,甲持水果刀前往A家門前埋伏,計畫等A回來就動手。此時,碰巧巡邏員警經過,見甲鬼鬼祟祟,便上前盤查,甲心虛逃跑而遭警察追上逮捕,甲之後接受偵訊時坦承上述情事。依實務見解,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甲、乙均不成立犯罪正確答案
B甲成立重傷未遂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之教唆犯
C甲成立重傷未遂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之幫助犯
D甲成立重傷罪之預備犯、乙無罪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重傷罪不罰預備,甲僅達預備階段未著手;乙教唆未遂(未達著手)依實務見解亦不罰。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持刀埋伏等A回家,尚未對A本人著手實行傷害行為,僅屬預備階段。刑法第278條重傷罪未處罰預備犯,故甲不成立犯罪。乙教唆甲重傷,但正犯甲未著手,依實務見解教唆未遂不罰(刑法第29條修法後採共犯從屬性),故乙亦不成立犯罪。

考點:預備/教唆未遂不罰考點:著手判斷考點:教唆與幫助區別考點:預備犯法定性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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