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以被告犯過失重傷害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以告訴人告訴逾越告訴期間為由,諭知公訴不受理,在上訴期間,被害人因同一原因事由死亡。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自為判決。過失重傷害與過失致死係同一案件,第二審法院係事實審,自得變更罪名而為判決
B自為判決。過失重傷害雖屬告訴乃論之罪,但過失致死係非告訴乃論之罪,無告訴逾期之問題
C撤銷發回原審。過失重傷害與過失致死事實不同,非同一案件,第二審法院顯就未受請求事項而予判決
D撤銷發回原審。因係同一案件,得撤銷第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以維被告審級利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同一案件因告訴期間問題被一審不受理判決,二審認應實體審理時,為保障被告審級利益,應撤銷發回原審。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二者為同一案件,被害人死亡後變為非告訴乃論之過失致死,無告訴逾期問題,一審諭知不受理違誤。依刑訴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應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由一審進行實體審理以維被告審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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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同一案件因告訴期間問題被一審不受理判決,二審認應實體審理時,為保障被告審級利益,應撤銷發回原審。
一審未實體審理 + 二審認應實體審理 → 撤銷發回(保障審級利益),這是刑訴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的經典適用。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雖然過失重傷害(因被害人死亡)與過失致死具社會事實同一性,為同一案件,但第一審根本未進入實體審理,若二審自為實體判決,被告將喪失事實審審級利益,不符程序保障。
B✕
過失致死確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但這只是說明應實體審理的理由,不代表二審可直接自為判決。仍須撤銷發回讓一審進行實體審理,否則剝奪審級利益。
C✕ 陷阱
錯誤。過失重傷害與過失致死基於同一過失行為、同一被害人,屬社會事實同一,為同一案件,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並無未受請求而判決的問題。
D✓ 正確
正解。二者為同一案件,被害人死亡後變為非告訴乃論之過失致死,無告訴逾期問題,一審諭知不受理違誤。依刑訴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應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由一審進行實體審理以維被告審級利益。
二審處理不受理判決的選擇
| 一審處理 | 二審認定 | 處理方式 | 法律依據 |
|---|
| 不受理(程序判決) | 應為實體判決 | 撤銷發回原審 | 刑訴§369Ⅰ但書 |
| 實體判決 | 認定錯誤 | 撤銷自為判決 | 刑訴§369Ⅰ本文 |
| 管轄錯誤 | 應實體審理 | 撤銷發回 | 刑訴§369Ⅰ但書 |
考生容易誤以為「二審是事實審,可直接變更罪名自為判決」(A選項)。但關鍵在於一審是以程序事由諭知不受理,根本未進入實體審理,若二審直接實體判決,等於剝奪被告一個事實審級,違反審級利益保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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