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實務見解,有關想像競合之成立與否,下列何者錯誤?
A甲為殺害乙,拿石頭丟向騎機車的乙之頭部,未料乙突然摔倒,石頭竟打到騎機車路過的丙之頭部,造成丙流血不止。則甲殺害乙未遂與過失致丙受傷之行為,論以想像競合
B甲因與乙結仇而欲致乙於死地,遂尾隨乙。見乙進入家中後,即侵入乙家中,並持刀殺死乙。則甲侵入住宅之行為與殺人,論以想像競合
C甲因積欠他人債務,遂同時於兩張支票上分別偽造乙、丙之簽名於發票人處。則其偽造乙、丙支票此二有價證券之行為,可論以想像競合
D甲退伍後繼續持有具殺傷力之軍用槍枝3年後,因偶與乙發生行車糾紛,遂開該槍傷害乙。則甲自3年前起繼續持有槍彈之行為,可與傷害乙之行為,論以想像競合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想像競合的核心在於「一行為」。若單純持有槍枝多年後「另行起意」持槍犯罪,因犯意各別且行為無重合,應分論併罰,不成立想像競合。
為什麼答案是 D
未經許可持有槍枝為繼續犯。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若起初並非為了犯特定之罪而持有,而是在持有繼續中「另行起意」持槍犯罪(如偶發行車糾紛),則持有槍枝與傷害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想像競合的核心在於「一行為」。若單純持有槍枝多年後「另行起意」持槍犯罪,因犯意各別且行為無重合,應分論併罰,不成立想像競合。
看到「持有槍枝多年後『偶發』糾紛開槍」,秒選分論併罰!因為起初持有並非為了該次犯罪,屬於另行起意,非一行為。
逐選項分析
A✕
打擊錯誤在實務與學說上皆認為是「一個丟石頭的行為」同時觸犯殺人未遂與過失傷害,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法論以想像競合。本選項敘述正確。
B✕
自刑法廢除牽連犯後,實務為避免過度評價,放寬「一行為」的認定。若基於單一殺人犯意侵入住宅並殺人,兩行為在客觀上有局部重合,實務傾向論以想像競合。本選項敘述正確。
C✕
同時同地於兩張支票上偽造不同人的簽名,係以單一偽造行為同時侵害數個法益(社會公共信用及乙、丙的個人法益),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論以想像競合。本選項敘述正確。
D✓ 正確
未經許可持有槍枝為繼續犯。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若起初並非為了犯特定之罪而持有,而是在持有繼續中「另行起意」持槍犯罪(如偶發行車糾紛),則持有槍枝與傷害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持有槍枝與後續犯罪之競合判斷
| 持有槍枝之初衷 | 後續犯罪行為 | 行為評價 | 競合結果 |
|---|
| 為殺甲而購買並持有槍枝 | 持該槍殺甲 | 具局部同一性 (一行為) | 想像競合 (從一重處斷) |
| 單純防身或收藏而持有 | 偶發糾紛另行起意開槍傷人 |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數行為) | 實質競合 (分論併罰) |
| 為殺甲而持有,後放棄 | 數月後另行起意持該槍搶劫 | 犯意中斷、另行起意 (數行為) | 實質競合 (分論併罰) |
考生容易誤以為「持有槍枝是繼續犯,開槍時仍在持有狀態中」,所以算一行為。但實務判斷的關鍵在於「犯意」:如果是偶發事件「另行起意」,就打破了一行為的連結,必須數罪併罰。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