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殺乙後因害怕被人發現,臨時另行起意潑灑汽油將乙之屍體焚毀,經法院審理後,認為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既遂罪與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損壞屍體罪,法院應如何論處?
A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係在前後接續之一行為中實現,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 55 條前段,從一重(殺人既遂罪)處斷
B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係兩個行為分別實現之罪名,因侵害的法益相同,因此後行為係與(不)罰的後行為,僅依殺人既遂罪處斷
C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係兩個行為分別實現之罪名,其侵害法益與構成要件要素皆不相同,因此應依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前段,數罪併罰之正確答案
D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為兩個行為分別實現之罪名,係針對同一行為客體不同階段之攻擊行為,應依法條競合之法理,僅成立殺人既遂罪
C正確答案
殺人後另行起意毀屍,係兩個獨立行為,侵害法益不同,應數罪併罰。
為什麼答案是 C
殺人與毀屍為兩個獨立行為,構成要件與保護法益均不相同(生命法益 vs 社會法益),應依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前段分論併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殺人後另行起意毀屍,係兩個獨立行為,侵害法益不同,應數罪併罰。
看到「臨時另行起意」四字 → 必為數罪併罰,直接選 C。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想像競合(刑 55)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本題甲殺人後「另行起意」毀屍,係兩個獨立行為,不符想像競合要件。
B✕ 陷阱
不罰後行為須侵害法益同一。殺人罪保護「生命法益」,毀屍罪保護「社會善良風俗/對死者尊重」,法益不同,不構成不罰後行為。
C✓ 正確
殺人與毀屍為兩個獨立行為,構成要件與保護法益均不相同(生命法益 vs 社會法益),應依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前段分論併罰。
D✕
法條競合須一行為該當數構成要件。本題為兩個行為,且行為客體亦不同(活人 vs 屍體),不生法條競合問題。
競合類型快速對照
| 類型 | 行為數 | 法益 | 處理方式 |
|---|
| 想像競合 | 一行為 | 數法益 | 從一重處斷(刑55) |
| 法條競合 | 一行為 | 看似數罪實為一罪 | 僅論一罪 |
| 不罰後行為 | 數行為 | 法益同一 | 僅論前行為 |
| 數罪併罰 | 數行為 | 法益不同 | 分論併罰(刑50) |
最大陷阱在 B:學生常誤以為「毀屍是殺人的後續行為」就屬不罰後行為。但不罰後行為要件是『侵害同一法益』,殺人(生命法益)與毀屍(社會風化/死者尊嚴)法益明顯不同,無法吸收,故必須數罪併罰。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