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殺乙後因害怕被人發現,臨時另行起意潑灑汽油將乙之屍體焚毀,經法院審理後,認為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既遂罪與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損壞屍體罪,法院應如何論處?
A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係在前後接續之一行為中實現,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 55 條前段,從一重(殺人既遂罪)處斷
B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係兩個行為分別實現之罪名,因侵害的法益相同,因此後行為係與(不)罰的後行為,僅依殺人既遂罪處斷
C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係兩個行為分別實現之罪名,其侵害法益與構成要件要素皆不相同,因此應依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前段,數罪併罰之正確答案
D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為兩個行為分別實現之罪名,係針對同一行為客體不同階段之攻擊行為,應依法條競合之法理,僅成立殺人既遂罪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