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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011單選題

甲殺乙後因害怕被人發現,臨時另行起意潑灑汽油將乙之屍體焚毀,經法院審理後,認為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既遂罪與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損壞屍體罪,法院應如何論處?

A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係在前後接續之一行為中實現,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 55 條前段,從一重(殺人既遂罪)處斷
B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係兩個行為分別實現之罪名,因侵害的法益相同,因此後行為係與(不)罰的後行為,僅依殺人既遂罪處斷
C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係兩個行為分別實現之罪名,其侵害法益與構成要件要素皆不相同,因此應依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前段,數罪併罰之正確答案
D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為兩個行為分別實現之罪名,係針對同一行為客體不同階段之攻擊行為,應依法條競合之法理,僅成立殺人既遂罪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殺人後另行起意毀屍,係兩個獨立行為,侵害法益不同,應數罪併罰。

為什麼答案是 C

殺人與毀屍為兩個獨立行為,構成要件與保護法益均不相同(生命法益 vs 社會法益),應依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前段分論併罰。

考點:想像競合誤用考點:不罰後行為要件考點:數罪併罰考點:法條競合誤用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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