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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059單選題

甲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經檢察官依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定甲僅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理由內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說明因不能證明犯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甲及檢察官均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撤銷第一審判決,惟僅就有罪部分改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減輕其刑,仍認定僅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並於理由內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甲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關於第三審審理範圍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A僅能審理偽造有價證券罪嫌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已確定,第三審不得審理正確答案
B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全部,第三審均得為審理
C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全部發生移審效果,但第三審不得審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
D僅能審理偽造有價證券罪嫌部分;但檢察官於第三審判決前倘有爭執,則例外及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想像競合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若檢察官未上訴,則該部分已確定,第三審不得審理。

為什麼答案是 A

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第二審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既為不另無罪諭知,對甲而言已屬有利,甲無上訴利益;檢察官未上訴,該部分已確定,第三審僅能審理有罪的偽造有價證券部分。

考點:上訴利益+確定範圍考點:上訴不可分誤用考點:移審效果考點:檢察官上訴期間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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