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涉嫌經營地下匯兌而違反銀行法,因而有不法利得。檢察官在偵查中向法院聲請扣押甲名下之數筆不動產。關於檢察官之聲請扣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檢察官之聲請扣押,係為擔保將來之追徵
B若檢察官認為有急迫之情形,而必須立即扣押者,亦得逕行扣押,惟應於實施後 3 日內陳報法院
C法院一旦准予扣押,甲即不得聲請撤銷扣押正確答案
D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亦得向法院聲請,但必須事先報請檢察官許可
C正確答案
沒收保全扣押之聲請與救濟,法院裁定後被告仍可依法抗告或聲請撤銷,並非一經裁定即不得撤銷。
為什麼答案是 C
法院准予扣押後,被告或第三人仍可依法提起抗告(如刑訴§404),或於無留存必要時聲請撤銷/發還,絕非不得聲請撤銷。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沒收保全扣押之聲請與救濟,法院裁定後被告仍可依法抗告或聲請撤銷,並非一經裁定即不得撤銷。
看到「不得聲請撤銷/救濟」這種剝奪訴訟權的絕對化用語,在刑事訴訟法中通常是錯誤選項,直接選它!
逐選項分析
A✕
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規定,沒收保全扣押之目的,即在於保全將來裁判確定後之沒收或追徵,避免被告脫產。
B✕
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第1項但書,檢察官認有急迫情形必須立即扣押者,得逕行扣押,並應於實施後3日內陳報法院。
C✓ 正確
法院准予扣押後,被告或第三人仍可依法提起抗告(如刑訴§404),或於無留存必要時聲請撤銷/發還,絕非不得聲請撤銷。
D✕
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第2項,司法警察官認有扣押財產之必要時,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始得向法院聲請裁定。
沒收保全扣押程序 (刑訴§133-2)
| 聲請主體 | 程序要件 | 救濟與撤銷 |
|---|
| 檢察官 | 原則應聲請法院裁定;急迫時得逕行扣押並於3日內陳報法院 | 對法院裁定得提起抗告;無留存必要可聲請發還 |
| 司法警察官 | 必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向法院聲請裁定 | 對法院裁定得提起抗告 |
選項C以「一旦...即不得...」的絕對化語氣,誤導考生以為法院裁定後即告確定且無救濟途徑。實際上刑事訴訟法極度重視人權保障,對於干預財產權的強制處分,必定設有抗告或聲請撤銷等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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