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440單選題

被告甲對於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逕為之鑑定留置處分不服,下列關於救濟途徑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以下的再議規定,經原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B甲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404 條以下的抗告規定,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救濟
C甲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之準抗告規定,聲請臺北地方法院撤銷之正確答案
D甲對系爭處分,依法並無單獨不服途徑,應隨同本案判決一併上訴救濟之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檢察官所為鑑定留置處分,屬刑訴§416準抗告範圍,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刑訴§416Ⅰ,對檢察官所為『鑑定留置』等處分不服,受處分人得於10日內聲請『所屬法院』(即台北地院)撤銷或變更之,即準抗告。

考點:再議適用範圍考點:抗告標的考點:準抗告§416考點:即時救濟原則
載入中…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