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起訴甲、乙共同參與擄人勒贖,審理過程中甲承認、乙否認任何相關犯罪情節。審判程序中關於證據調查之進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供述作為認定甲之犯罪事實,應先將甲、乙審判程序分離
B甲之供述作為認定甲之犯罪事實,應先經乙反對詰問程序
C甲之供述作為認定乙之犯罪事實,得不經乙的反對詰問
D甲之供述作為認定乙之犯罪事實,該項供述內容需有補強證據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共同被告之自白對己為被告自白,對他人則為證人陳述,需經反對詰問且須補強證據。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刑訴法第156條第2項,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必須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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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共同被告之自白對己為被告自白,對他人則為證人陳述,需經反對詰問且須補強證據。
認自己犯罪=被告自白(免詰問、免分離);認別人犯罪=證人陳述(需詰問、需補強)。
逐選項分析
A✕
認定甲自己之犯罪事實,甲居於被告地位,無須分離審判程序。分離程序多為保障共同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或避免利害衝突。
B✕
甲之供述用以認定甲之犯罪,屬被告自白,乙並非甲之辯護人或當事人,無須經乙反對詰問。
C✕ 陷阱
甲之供述用以認定乙之犯罪時,甲居於證人地位,依釋字582號必須經乙之反對詰問,以保障對質詰問權,不得免除。
D✓ 正確
依刑訴法第156條第2項,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必須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共同被告供述之證據法則
| 認定對象 | 證據性質 | 對質詰問權 | 補強法則 |
|---|
| 認定甲(自己) | 被告自白 | 不需要(乙無權詰問) | 需要(刑訴§156II) |
| 認定乙(他人) | 證人陳述 | 必須(釋字582號) | 需要(刑訴§156II) |
考生易混淆「認定自己」與「認定他人」的證據法則差異。切記:只要是用來認定「別人」的犯罪,共同被告就變成「證人」,必須踐行證人的人別、具結與反對詰問程序,且一律適用補強法則。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