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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411單選題

A 向甲借款 3 萬元,並交甲一張已簽章未填金額的本票。後因甲要求 A 還款未果,乃於本票中自行填寫 10 萬元,並持此本票向 A 索還 10 萬元,但 A 未為給付。經 A 舉發,法院認定甲有偽造有價證券之罪行,並欲為沒收之宣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判決主文應宣告沒收 7 萬元。因此一部分之金額方屬偽造範圍
B判決主文應宣告沒收 10 萬元。蓋偽造有價證券係屬全數之偽造
C判決主文應宣告沒收本票。蓋其乃偽造行為之標的正確答案
D判決主文應宣告沒收 10 萬元,發還 3 萬元。蓋偽造之全數應扣除正當之欠款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偽造有價證券罪沒收標的是「該有價證券本身」,不是金額數字,應沒收整張本票。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刑法第 205 條,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沒收客體為該偽造之本票本身,主文應宣告沒收本票,此為標準答案。

考點:沒收標的誤解考點:金額≠證券考點:義務沒收客體考點:刑民混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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