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教唆乙、丙傷害 A,乙、丙於傷害 A 時,因誤認 B 為 A,而將 B 打傷,臨走時乙未與丙商量又傷害目擊者 C。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對 B 需負教唆傷害罪
B甲對 C 不需負教唆傷害罪
C乙、丙需對 B 負共同傷害罪
D乙、丙需對 C 負共同傷害罪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教唆犯對被教唆者的客體錯誤仍須負責;但逾越教唆範圍之行為不及於教唆犯,共犯逾越共同故意部分亦由行為人單獨負責。
為什麼答案是 D
本題答案。傷害C是乙臨時起意、未與丙商量,已逾越原共同犯意範圍,屬共同正犯之過剩行為,丙對C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僅乙單獨負傷害罪,非共同傷害罪。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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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教唆犯對被教唆者的客體錯誤仍須負責;但逾越教唆範圍之行為不及於教唆犯,共犯逾越共同故意部分亦由行為人單獨負責。
抓兩個重點:①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 ②超出共同犯意的部分各自負責(丙沒參與打C)。
逐選項分析
A✕
實務採法定符合說,乙丙將B誤認為A而打傷,屬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仍成立傷害既遂。甲之教唆故意與被教唆者實行結果一致,甲對B須負教唆傷害罪責。敘述正確。
B✕
乙臨走時未與丙商量即傷害目擊者C,已逾越甲原本教唆傷害A的犯意範圍,屬實行者過剩行為,教唆犯之責任以其教唆故意為限,甲對C不負教唆傷害罪。敘述正確。
C✕
乙丙基於共同傷害A之犯意聯絡共同實行,雖誤B為A,依法定符合說仍成立傷害故意,二人對B成立共同正犯(共同傷害罪)。敘述正確。
D✓ 正確
本題答案。傷害C是乙臨時起意、未與丙商量,已逾越原共同犯意範圍,屬共同正犯之過剩行為,丙對C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僅乙單獨負傷害罪,非共同傷害罪。敘述錯誤。
本題三個爭點一次搞懂
| 情境 | 法律性質 | 誰要負責 | 罪名 |
|---|
| 乙丙誤B為A打傷 | 客體錯誤(法定符合說) | 甲、乙、丙 | 甲=教唆傷害;乙丙=共同傷害 |
| 乙單獨打目擊者C | 教唆逾越+共同正犯過剩 | 僅乙一人 | 乙單獨傷害罪 |
| 丙對C | 無犯意聯絡 | 不負責 | 無罪 |
陷阱在於把「客體錯誤仍成立共同正犯」的邏輯硬套到「臨時起意傷害C」上。C不是客體錯誤問題,而是乙單獨起意的過剩行為,丙毫不知情,當然不能把丙也拖下水認定共同傷害。考生若機械記憶「兩人一起行動就是共同正犯」就中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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