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均為公務員,因職務關係素有嫌隙,因乙與某廠商丙往來甚密,甲懷疑乙有可能收取丙不正利益之嫌,向檢察官告發乙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對乙為不起訴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對乙所為不起訴處分,甲得表示不服聲請再議
B檢察官對乙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再議正確答案
C檢察官對乙所為不起訴處分,經甲聲請再議,得依法續行偵查
D檢察官所屬檢察署之檢察長,對已確定之不起訴處分得再依職權審核
答案與詳解
違背職務收賄罪(貪污治罪條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最輕本刑 3 年以上之罪。依刑訴法第 256 條第 3 項,此類案件若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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