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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435單選題

甲與乙均為公務員,因職務關係素有嫌隙,因乙與某廠商丙往來甚密,甲懷疑乙有可能收取丙不正利益之嫌,向檢察官告發乙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對乙為不起訴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對乙所為不起訴處分,甲得表示不服聲請再議
B檢察官對乙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再議正確答案
C檢察官對乙所為不起訴處分,經甲聲請再議,得依法續行偵查
D檢察官所屬檢察署之檢察長,對已確定之不起訴處分得再依職權審核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告發人非告訴人,不得聲請再議;死刑、無期、最輕3年以上或高等法院管轄一審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應職權送再議。

為什麼答案是 B

違背職務收賄罪(貪污治罪條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最輕本刑 3 年以上之罪。依刑訴法第 256 條第 3 項,此類案件若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再議。

考點:告發人無再議權考點:職權送再議考點:續行偵查主體考點:不起訴確定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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