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竊取 A 合法申報作為採礦用之雷管,持之向 A 勒索。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雷管既是犯罪工具也是違禁物,應予以宣告沒收
B雷管雖屬違禁物,但為 A 合法使用,不得予以沒收正確答案
C雷管為甲竊得,作為犯罪工具,應屬甲所有,故應宣告沒收
D雷管雖屬 A 合法所有,但為甲作為犯罪工具,已變成違禁物,故不問何人所有均應沒收之
B正確答案
違禁物若屬第三人所有,是否沒收應視第三人是否合法持有而定。被害人合法持有的物品被竊,不因歹徒拿來犯罪就變成應沒收的違禁物。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最高法院判例指出,違禁物若屬第三人所有,應視該第三人有無違禁情形為斷。A 既為合法申報使用,即不在應沒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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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違禁物若屬第三人所有,是否沒收應視第三人是否合法持有而定。被害人合法持有的物品被竊,不因歹徒拿來犯罪就變成應沒收的違禁物。
看到「合法申報」的雷管被偷,直接找「保護合法所有人、不得沒收」的選項。刑法沒收是為了剝奪不法,絕不能懲罰合法的被害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雖然雷管對竊賊甲而言是違禁物與犯罪工具,但所有權人 A 係合法申報持有。依實務見解,為保障合法所有人之財產權,不得宣告沒收。
B✓ 正確
正確。最高法院判例指出,違禁物若屬第三人所有,應視該第三人有無違禁情形為斷。A 既為合法申報使用,即不在應沒收之列。
C✕
竊盜行為並不能使竊賊甲取得雷管之合法所有權,雷管在法律上仍屬被害人 A 所有。既然 A 是合法持有,法院就不應宣告沒收。
D✕ 陷阱
刑法雖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均沒收,但實務與修法理由均強調,若第三人(原所有人)係合法持有,則對該第三人而言並非違禁物,故不得沒收。
違禁物沒收之判斷標準
| 物品性質 | 持有人 | 持有狀態 | 是否沒收 |
|---|
| 雷管/槍砲等 | 犯罪行為人 | 非法持有 | 絕對沒收 |
| 雷管/槍砲等 | 第三人 (如被害人) | 合法持有 | 不得沒收 (發還被害人) |
| 雷管/槍砲等 | 第三人 | 非法持有 | 絕對沒收 |
刑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考生極易被法條字面上的「不問屬於何人」誤導,以為只要是違禁物就絕對沒收。實務上必須考量第三人是否「合法持有」,以避免侵害無辜被害人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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